转:加盟费的税务处理

2008年7月6日 21:54, 作者:xiaoyao512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摊销并在税前列支。但目前我国企业的加盟费情况比较复杂,是否能按无形资产核算要看加盟单位代理协议的约定情况。一般来说,代理的加盟费分几种情况,现分述如下:
            
            1、长期有效,不再退还。属于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取得成本,按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办理,可以在合同期内摊销,没有约定代理期限的摊销期不少于5年;

            2、长期有效,分批返还。属于保证金性质,按长期应收款核算,不能作费用摊销。
            3、长期有效,部分返还,返还金额按加盟时间长短确定,符合一定条件时的全额返还。这样具有保证金和或有支出性质。应该在支付时暂挂往来,确定不能收回的部分作费用处理。
             4、长期有效,抵顶货款。支付时挂往来,待实际抵顶货款时作相应处理。
            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有关内容包括:“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前者一般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企业使用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特权,如水、电、邮电通讯等专营权、烟草专卖权等;后者指企业间依照签订的合同,有限期或无限期使用另一家企业的某些权利,如连锁店分店使用总店的名称等。”
             

分类: | 点击() | 评论() | 收藏 |
谁看过这篇文章
网友评论
我来评论“转:加盟费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