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年05月12日 17:12:51
我是2007.11.12---2008.4.24应聘成为佳宁娜益阳国际大酒店工程部的一名员工,应聘时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签定劳动合同.但是,该酒店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多项规定,1.收取我们每人500元押金,2.超长时间劳动,星期六,星期日无休息,强迫员工加班,从不按国家[劳动法]规定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3.无限延长员工的试用期,至今未签定劳动合同.4.我们向劳动监察机关反应以后,该酒店在未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单方辞退我们,且无解释.
劳动监察机关不作为,该酒店高层领导无视国家法律,我们申诉无门,敬请各位有良知的中国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维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力,为我们的后代开掘出一片劳动者的绿地而共同呼吁,呼吁,再呼吁.